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93號
TNDV,100,訴,493,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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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   告 吳佩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7,8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5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0年5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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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