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號
TNDV,100,訴,26,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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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劍橋南商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程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盛鐸律師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蕭雅帆即子曰商行
訴訟代理人 許啟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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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劍橋南商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商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