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江蘭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
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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