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31號
TNDV,100,補,231,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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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江蘭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南市稅務局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1
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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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