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周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輝雄間因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