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楊夢涵
上原告與被告吳銘斌、連四川即連婦產科診所等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