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02號
TNDV,100,補,202,201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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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楊夢涵
上原告與被告吳銘斌連四川連婦產科診所等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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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