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48號
TNDV,100,消債更,48,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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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旻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
1.聲請人應說明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為前置協商時所提 出之還款條件(月付金額、利息、期數),及台新銀行要求之 還款條件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2.聲請人曾否單獨向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如有 ,應釋明其協商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協商之協議書、每月繳 納分期款項之明細及收據。如聲請人未與各家債權金融機構進 行個別協商或個別協商不成立者,聲請人應釋明未進行個別協 商或個別協商不成立之事由為何。
3.聲請人應陳報自何起至「毓記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並陳報該 公司之地址、聯絡電話,及聲請人現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 出薪資單為證。
4.聲請人應說明現係與何人共同租屋居住(若為親屬者,應提出 其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5.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地籍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 (需附有租賃物所在地之地址、承租金額、出租人及承租人之 簽名)影本。
6.聲請人應說明兄弟姊妹間每月是否亦分擔母親鍾薛美慧之生活 費,其分擔比例為何。
7.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8.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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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毓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