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玖拾零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三千五百九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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