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0年度,997號
FSEV,90,鳳簡,997,2002022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九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玖拾零伍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三千五百九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1頁


參考資料
永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