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江育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蘇春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 同)1,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 93年5月4日起至143年5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蘇春長於93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13年5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第三人蘇春長自99年9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671,9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又第三人蘇春長已於99年10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江育華,然不影響聲請人權 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 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分行放款利率檔查詢、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 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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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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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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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安平區 ○○○段│107-2 │建│474.00 │10000分之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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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安平區 ○○○段│107-31│建│474.00 │10000分之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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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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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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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平│6層樓房 │42│42│平│鋼筋│4.│平│全部 │
│ │15│建平5街22巷3│安區新南│鋼筋混凝│.8│.8│方│混凝│66│方│ │
│ │ │6弄32號6樓之│段107-2 │土造 │6 │6 │公│土造│ │公│ │
│ │ │7 │、107-31│ │ │ │尺│ │ │尺│ │
│ │ │ │地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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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420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7 │
│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422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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