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富泉
相 對 人 蘇敦義
蘇盧弼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 合計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6年12月 1日,為擔保借款之返還,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5,5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 人,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5,00 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件、支票影本15件、本院支付命令影本(100年度司促字第 8928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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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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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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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仁德區 ○○○段 │205 │建│81.63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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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有權人蘇敦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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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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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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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2│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4層樓房 │39│53│53│33│14│19│平│鋼筋│13│平│全部 │
│ │0 │中正路二段12│德區中正│鋼筋混凝│.4│.8│.8│.4│.3│5.│方│混凝│.5│方│ │
│ │ │19號 │段205地 │土造 │3 │9 │9 │8 │9 │08│公│土造│4 │公│ │
│ │ │ │號 │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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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有權人蘇盧弼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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