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512號
TNDV,100,司促,5512,20110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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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51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新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柯堂能
債 務 人 林永中
債 務 人 林在即林塗秋之繼承.
債 務 人 林玉英即林塗秋之繼.
一、債務人林在、林玉英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塗秋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林永中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伍佰
  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零二零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
  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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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