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
債 權 人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邦奇即施廷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原債務人施廷翰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依法不得列其
為債務人,請具狀更正(應列其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㈢查報施廷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又繼承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施廷翰之遺
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之責任,故請一併具狀更正請求之聲
明事項。
㈣查報施邦奇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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