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24號
TNDV,100,司促,12124,2011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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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務 人 黃盛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叁萬柒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
     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
     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
     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
     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
     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
     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
     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
     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之
     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3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153
     51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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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