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趙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二)債務人趙意雯於94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
,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8月23日起至98年8月23日止
。詎料債務人趙意雯於95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
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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