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12號
TNDV,100,司促,11512,201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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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趙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
    )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二)債務人趙意雯於94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
    ,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4年8月23日起至98年8月23日止
    。詎料債務人趙意雯於95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
    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
    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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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