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485號
TNDV,100,司促,11485,20110511,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蕭維從即詹維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錦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錦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