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5號
債 權 人 蕭維從即詹維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錦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林錦昭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