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進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
00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進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戶籍地為臺南市○○區○○路三十六巷三十九 弄八號,有其戶籍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參。再上訴人被訴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其判決正本依 上訴人戶籍住址交付郵務機構送達,郵務機構於民國一00 年四月十四日按址由其母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據, 因其住所位在臺南市關廟區,經加計在途期間二日,其上訴 期間應於一00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上訴人於一00年四 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聲明上訴 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且表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而未就本院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即一00年五月十六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 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