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淳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淳洋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淳洋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淳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 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