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84號
TNDM,100,聲,1084,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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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魯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 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含袋重0.37公克),經警 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毒品檢驗照片4 幀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 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內包裝袋1 個 ,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 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均沒收銷燬之。四、至聲請意旨固認扣案毒品為安非他命,惟觀以卷附之毒品檢 驗照片,該等毒品經測試之結果確屬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 非他命,且參以目前國內緝獲之白色結晶或粉末狀安非他命 毒品,其成分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5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9362413980 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 品管理局93年11月2 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意旨可參。 是以,聲請意旨所載之安非他命,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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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