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073號
TNDM,100,簡,1073,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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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建智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緝字第3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建智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表編號2之匯款時間原記載「99年3月19日12時『19 』分」,應更正為「99年3月19日12時『29』分」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647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本件之擄鴿 勒贖集團,蒐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以電話恐嚇被害人楊宗 樺等18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核該犯罪集團所為係犯刑 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許建智基於幫助之犯意 ,提供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歸仁郵局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等帳戶資料予該 犯罪集團成員使用,該犯罪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 恐嚇使被害人楊宗樺等18人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惟並 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有共同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 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犯罪集團成 員,以利該集團對不特定受害人實行恐嚇取財之犯罪行為, 其所為係恐嚇構成要件以外使正犯得以遂行犯行之幫助行為 ,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 輕之。又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提供上開帳戶予他人使用,以 幫助該人所屬擄鴿勒贖集團分別詐騙不同之被害人,乃一行 為觸犯數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幫助詐欺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恐 嚇取財,既助長他人犯罪,增加政府查緝困難,危害社會治 安,且造成本案被害人楊宗樺等18人共計新台幣41,000元之 財產損失,惟衡其犯後於檢方偵訊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至於被告所有上開帳戶資料,已交付該犯罪集團者使用 ,無法證明尚屬存在,且非屬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
│ 1 │楊宗樺(│99年3月19日 │2,300元 │
│ │告訴人)│12時15分 │ │
├──┼────┼──────┼─────┤
│ 2 │龔泰山(│99年3月19日 │2,500元 │
│ │告訴人)│12時29分 │ │
├──┼────┼──────┼─────┤
│ 3 │簡漢吉(│99年3月19日 │2,300元 │
│ │告訴人)│12時30分 │ │
├──┼────┼──────┼─────┤
│ 4 │林溪河 │99年3月19日 │2,000元 │
│ │ │12時32分 │ │
├──┼────┼──────┼─────┤
│ 5 │蕭家和 │99年3月19日 │2,200元 │
│ │ │12時37分 │ │
├──┼────┼──────┼─────┤
│ 6 │陳士岳 │99年3月19日 │2,000元 │
│ │ │12時46分 │ │
├──┼────┼──────┼─────┤




│ 7 │朱銘森 │99年3月19日 │2,000元 │
│ │ │12時4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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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春勝 │99年3月19日 │2,500元 │
│ │ │13時9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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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謝東和 │99年3月19日 │2,200元 │
│ │ │13時9分 │ │
├──┼────┼──────┼─────┤
│ 10 │張一華 │99年3月19日 │4,000元 │
│ │ │13時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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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游順榕 │99年3月19日 │2,000元 │
│ │ │13時2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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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黃益壽 │99年3月19日 │1,800元 │
│ │ │13時3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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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邱垂前 │99年3月19日 │2,300元 │
│ │ │13時46分 │ │
├──┼────┼──────┼─────┤
│ 14 │簡志鈍 │99年3月19日 │2,300元 │
│ │ │13時50分 │ │
├──┼────┼──────┼─────┤
│ 15 │鄭永富 │99年3月19日 │2,000元 │
│ │ │13時5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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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王清香 │99年3月19日 │2,300元 │
│ │ │13時55分 │ │
├──┼────┼──────┼─────┤
│ 17 │黃盧雪莉│99年3月19日 │2,000元 │
│ │ │13時5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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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王國雄(│99年3月19日 │2,300元 │
│ │告訴人)│14時1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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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歸仁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