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1年度,32號
KSEV,91,雄補,32,200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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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雄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甲○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折合銀元柒萬零叁佰叁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源坤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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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