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號
TPHV,106,重訴,1,201706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必鴻
      黃啟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被   告 黃鈞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7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另請原告對於被告主張系爭土地買
賣價金其中3分之1應歸屬黃茂治部分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