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陳永明原名陳財明.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 告 周錦福
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因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於民國83年間 簽發票號AA0000000 ,發票日83年10月13日,面額新臺幣(下 同)3,325 萬元,付款人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1 紙交 予被告收執(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陸續清償上開債務,兩 造於93年4 月21日進行結算後,合意兩造間所有債權債務,於 原告分期清償1,200 萬元後均歸消滅,並簽訂協議書(下稱系 爭協議書),原告同日即將附表所示由訴外人成翼有限公司( 下稱成翼公司)簽發,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 銀行)豐原分行之支票44紙交予被告收執(下稱附表支票), 以為清償。嗣因成翼公司周轉困難,經被告同意原告改以換票 、匯款等方式償還,已於96年底清償完畢,求為確認系爭支票 債權不存在之判決,及依民法第30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返還系爭支票。並聲明:⑴請求確認被告就持有系爭支票之 債權不存在。⑵被告應將系爭支票返還原告。⑶願供擔保聲請 就訴之聲明第2 項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依系爭協議書第7 條之約定,原告交付之附表支票 如有一期未兌現,系爭協議書視同無效,而附表支票至今僅兌 現8 紙,其餘或因存款不足退票,或未經提示,原告所提26筆 匯款證明與本件毫無關係,被告並未收受該款項,系爭協議書 應屬無效,原告仍積欠被告3,325 萬元。又縱認原告所提匯款 證明之款項均已給付被告,則按年息5%計算,原告每年應給付 之利息為166 萬2,500 元,自83年10月14日借款日起至93年底 ,以10年計算,原告應給付被告之利息達1,662 萬5,000 元, 原告已給付之金額尚不足抵償利息。並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免為假執行。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 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2年臺上字第 10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兩造就系爭支票之真正雖不爭執 ,惟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之債務均已清償之情,為被告所否認, 亦即兩造間就系爭支票債權存否之法律關係不明確,致原告有 受被告追償之危險,原告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 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1 項)。
兩造不爭執事項:原告於83年10月14日向被告借款3,325 萬元 ,並簽發系爭支票交予被告收執,復於93年4 月21日與被告簽 訂系爭協議書,約定兩造間之債權債務以1,200 萬元計算,其 餘均歸消滅,原告同日即將附表支票交予被告收執。又附表支 票中FYA0000000至0000000 等8 張支票均已兌現,合計195 萬 元,其餘FYA0000000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因存款 不足而退票之15張支票,及FYA0000000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0000000 至0000000 未經提示之21張支票,被告 均已返還原告。又原告除上開已兌現之支票外,已給付被告15 萬元等情,有系爭支票、協議書、上海銀行豐原分行99年8 月 23日上豐原字第0990000101號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等在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91頁、第5-9 頁、第101 頁、第13頁《同第64 頁》),且為兩造不爭執(同卷第60頁反面),堪認屬實。兩造爭執要點及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已依系爭協議書約定給 付被告1,200 萬元,求為確認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並 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系爭支票。被告則以原告未依系爭協議書約 定清償債務,系爭協議書無效等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原 告是否已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分期給付被告1,200 萬元,而使 系爭支票債權消滅?經查:
㈠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甲(即被告)乙方(即原告)同意 自本件協議日起,雙方債權債務以新臺幣1,200 萬元整計算; 其餘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均歸消滅。」,第7 條約定:「原告所 簽發支票,若有一期未兌現,本協議書視同無效,雙方應另為 協議。」。依此,倘原告依約使附表支票均如期兌現,兩造間 之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即歸消滅;反之,倘附表支票有一張未兌 現,系爭協議即為無效,兩造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回復簽訂系爭 契約當時之狀態,首先敘明。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已依系爭協議書給 付被告1,200 萬元,為被告否認,原告對於其已清償之事實, 自應負舉證之責。原告雖以被告將未兌現之附表支票返還原告 ,依民法第325 條第3 項規定,債之關係推定為消滅,被告如 有爭執,應負舉證責任云云。然而。被告雖將未兌現之附表支
票返還原告,卻仍持有系爭支票,並未一併返還,原告自不得 主張系爭支票債權推定消滅,其仍應就已清償1,200 萬元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除附表支票兌現之支票外,其餘 支票經被告同意以換票、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現金 予被告派往取款之人等方式清償,並提出訴外人李騰桂出具之 切結書(附支票影本)及合計281 萬元之匯款單據為證(見本 院卷第10-12 頁、第65-89 頁)。經查,證人李騰桂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結證稱:其與訴外人葉水來、曾勁潭協助兩造簽訂系 爭協議書,被告因而給付成翼公司簽發之支票2 張(即本院卷 第11-12 頁)作為3 人之佣金,嗣因前述支票跳票,其遂執之 與被告換得另2 張支票(即本院卷第12 頁 ),並出具切結書 (即本院卷第10頁),兌現後由其3 人平分,除此之外,並未 代被告自原告受領任何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133 頁反面), 足認證人李騰桂取得支票並非代被告向原告收取,其所出具之 切結書及附件支票影本均與系爭支票債權無涉,原告關於證人 李騰桂曾自原告受領款項轉交被告之主張,實無可取。又原告 雖主張上開匯款單據之受款人即訴外人唐正雄為被告指定清償 之對象,但為被告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能認 定原告已清償上開匯款單據之款項;況上開匯款單據款項合計 為281 萬元,加計已兌現之支票總額195 萬元,及被告自認之 15萬元,僅491 萬元,遠不足系爭協議書約定之1,200 萬元。 則原告就其已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完全清償之事實既未能舉證 以實,系爭協議書即屬無效,且兩造嗣後復未另為協議,兩造 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回復簽訂系爭契約當時之狀態,是原告主張 系爭支票債權業已消滅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均屬無據, 不應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求為確認系爭支 票債權不存在之判決,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系爭支票,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其附麗,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 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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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付款人 │
│ │ │ │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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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YA0000000│93年 5月25日│ 1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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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FYA0000000│93年 6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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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YA0000000│93年 7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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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FYA0000000│93年 8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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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FYA0000000│93年 9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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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FYA0000000│93年10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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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FYA0000000│93年11月25日│ 1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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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FYA0000000│93年12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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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FYA0000000│94年 1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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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FYA0000000│94年 2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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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FYA0000000│94年 3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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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FYA0000000│94年 4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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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FYA0000000│94年 5月25日│ 1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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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FYA0000000│94年 6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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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FYA0000000│94年 7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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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FYA0000000│94年 8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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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FYA0000000│94年 9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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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FYA0000000│94年10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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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FYA0000000│94年11月25日│ 2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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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FYA0000000│94年12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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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FYA0000000│95年 1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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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FYA0000000│95年 2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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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FYA0000000│95年 3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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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FYA0000000│95年 4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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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FYA0000000│95年 5月25日│ 2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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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FYA0000000│95年 6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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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FYA0000000│95年 7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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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FYA0000000│95年 8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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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FYA0000000│95年 9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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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FYA0000000│95年10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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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FYA0000000│95年11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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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FYA0000000│95年12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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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FYA0000000│96年 1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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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FYA0000000│96年 2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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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FYA0000000│96年 3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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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FYA0000000│96年 4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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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FYA0000000│96年 5月25日│ 35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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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FYA0000000│96年 6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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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FYA0000000│96年 7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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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FYA0000000│96年 8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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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FYA0000000│96年 9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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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FYA0000000│96年10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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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FYA0000000│96年11月25日│ 4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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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FYA0000000│96年12月25日│ 30萬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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