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McCall International (95)Ltd.
法定代理人 陳碧慧Chan .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
被 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被 告 洪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壹萬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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