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38號
TPDV,99,重訴,238,2011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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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簡建堂
      翁錦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
度訴字第238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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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