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34號
TPDV,99,重訴,134,2011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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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許瀞文
      邱一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李柏杉律師
複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陳璟蔚
      六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兩造應說明經濟或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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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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