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許瀞文
邱一軒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鄒志鴻律師
李柏杉律師
複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被 告 陳璟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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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秀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兩造應說明經濟或財產狀況並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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