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302號
TPDV,99,重訴,1302,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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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02號
原   告 洪宏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99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99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雖原 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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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