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44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仲文間因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柒佰陸拾
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