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72號
TPDV,99,訴,372,2011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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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上訴人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4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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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