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更(一)字,99年度,4號
TPDV,99,簡上更(一),4,2011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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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
抗 告 人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抗 告 人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為駁
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後段定有明文;又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 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設有 規定。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99年度簡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裁定認其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而駁回上訴,然查本件乃發回更審案件,依上開規定 ,自毋庸再繳上訴費,是爰依法撤銷原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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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畫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