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77號
TPDV,99,建,377,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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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萬500元,然原告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提出民事 擴張聲明狀,將訴訟標的金額由500萬元擴張為30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6千元,扣除原告前繳之5萬500 元,尚欠22萬55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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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