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40號
TPDV,99,建,140,2011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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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潭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 煙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就附件所示之不爭執事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件:
㈠立達公司積欠原告816萬5,329元,及其中73萬2,720元自98 年2月13日起,其中219萬9,888元自98年2月24日起,其中32 3萬2,721元自98年3月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98年4月21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下稱士林地院)98年度湖簡字第1364號民事簡易判決判 命立達公司如數給付原告後,原告持以聲請該院強制執行, 但全未受償,經核發98年司執字第48117號債權憑證後,原 告再據以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案列98年度司執字第101023號 ),高雄地院受囑託執行,於98年11月19日核發98年司執助 字第2021號執行命令,禁止立達公司收取對被告之工程款債 權或為其他處分,於得收取時,被告亦不得對立達公司清償 ,被告具狀聲明異議後,原告於98年12月31日提起本訴。 ㈡被告向業主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北醫)承攬第三醫 療大樓結構與裝修工程後,將裝修工程內之細項工程(混凝 土止水墩工程、輕隔間工程、天花板工程)交由立達公司承 攬,雙方簽有如下所示之工程合約,且立達公司尚有如下之 工程保留款尚未領取(見卷㈠第178頁正反面、第188頁): ⑴EBA-610005及610007輕隔間及天花板工程(材料),約定 交貨期限自95年2月16日起至95年11月5日止(契約特約條 款第1條),保留款為每期估驗款5%,於交貨完成並經驗 收合格(包含業主複驗)後無息發還(契約特約條款第2



條第3項)(見卷㈠第190-211頁被證2)。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分別為:129萬7,033元及25萬9,686元 。
⑵95年7月30日簽訂EBA-610004及610006輕隔間及天花板工 程,約定於95年11月18日以前全部完工(契約特約條款第 2條第1項),工程保留款為契約金額之5%,於乙方(即立 達公司)依契約規定完成結算作業、工程驗收合格並辦妥 保固手續後,由甲方(即被告)無息一次付清尾款(契約 特約條款第6條)(見卷㈠第50-107頁原證2)。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為:102萬4,607元及10萬7,814元。 ⑶95年10月24日EBA-680009混凝土止水墩工程,約定於95年 11月30日以前全部完工(第5條第1項),工程保留款為5% ,於完成結算、工程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後,無息一 次付清尾款(第7條第3款)(見卷㈠第108-141頁原證2) 。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為:10萬8,057元。
⑷96年6月15日簽訂EBA-760004輕隔間修繕工程,約定於96 年6月30日以前全部完工(第5條第1項),工程保留款為 5%,於完成結算、工程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後,無息 一次付清尾款(第9條第2款):(見卷㈠第3-49頁原證2 )。
尚未領取之保留款為:6萬1425元
㈢立達公司與被告曾於96年2月12日召開輕隔間工程進度會議 ,並作成工程協調會議記錄表(見卷㈡第20頁被證7);於 96年4月16日進行輕隔間及平頂天花破壞會勘,且作成輕隔 間及天花板破壞修繕會勘記錄表(見卷㈡第21頁被證8)。 ㈣被告於96年6月7日、96年8月7日,以備忘錄通知立達公司及 其他承包商,於96年6月11日、96年8月25日前提交工程結算 數量表與計價表,俾利進行工程驗收結算、退還保留款等事 宜(見卷㈡第22-23頁被證9-10)。惟立達公司於98年2月間 倒閉,其負責人亦不見蹤跡(見卷㈡第51頁證人顧鳳燕證詞 )。
㈤善傳公司向被告承攬故宮工程,並邀同立達公司為善傳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見卷㈠第180-187頁)。 ㈥被告向北醫承攬之前開結構與裝修工程,經北醫於97年11月 12日至97年11月25日期間採抽驗項目百分比90%完成視同完 成之方式完成各項工程驗收作業後,北醫於97年12月10日檢 送正式驗收合格紀錄予被告,並請各承商切結保證改善完成 ,並會同北醫工務單位及稽核組於半年內完成改善及查驗。 被告嗣於97年12月29日提送保固切結書,北醫並以施工期間



因颱風等不可歸責於被告之因素而給予部份延長工期,被告 承攬之整體工程並無延遲,北醫未予以逾期罰款。至於混凝 土等細項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已於進場前由監造單位負責勘 驗(見卷㈡第78-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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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潭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