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消債更字,99年度,41號
TPDV,99,執消債更,41,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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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嘉瑩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徐秋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黃朝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楊子儀
      李欣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許紜蓁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又法 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 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 第1項、第2項及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 生方案認可裁定有二,即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認可 裁定與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逕行認可裁定,前者情形,法 院原則上應予認可,並無裁量之餘地,惟為免更生方案對部 分債權人不利致失平等或更生方案、更生程序有不合法情事 ,同條例第63條第 1項乃明定法院例外不認可之事由;後者 情形,係考量債務人如係有固定收入者,且其方案條件公允 ,縱未經可決,於不具備同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認可之 事由,亦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而逕行認可,有同條例第63 條及第64條立法理由、張登科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7 頁至第 162頁足資參照,故於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 情形,僅應審酌有無具備同條例第63條第 1項所定不認可之 事由,而毋庸審酌同條例第64條第1、2項之情形,合先敘明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核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條件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3個月1期,第 1期至第 16期,計1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2,400元,第17期至第 31期,計15期每期清償35,700元,第32期,計1期清償39,00 0元,共清償32期,合計8年,清償總額 1,092,900元,清償 比例40.08%,每期於當期第 3個月20日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 予各債權人,該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以北院木99 執消債更焱字第41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 7日內以書面確答 是否同意,除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4位債權人遵期以書 面確答不同意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確 答同意,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 2位債權人固亦以書面確答不同意,惟渠等均 於100年1月21日收受上開通知,確答期限於同年月28日即已 屆滿,各於同年月31日及29日始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茲已逾 期,依上開規定,視為同意,另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位債權人均於100 年 1月21日收受上開通知,迄未以書面表示意見,依上開規 定,亦視為同意。綜上,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之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合計 7人,已過債權人總數11人之半數,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新台幣(下同) 1,715,598元,亦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 2,726,809元之二分之一,有 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 說明,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除有同條例第63條 第1項所定不認可事由外,本院原則上應予認可。三、次查債務人自99年 7月起任職於祥瀚珊瑚博物館股份有限公 司,平均每月收入約23,000元,無年終獎金收入,另領有兒 童少年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400元,二人合計2,800元,平均 月收入為25,800元,名下並無財產,亦無有效之保險單,有 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表、無年終獎金證明、臺北縣新店市公所 函、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 (ING安泰人壽之受讓人)在卷可稽,其每 月支出提列15,000元,包含扶養○年及○年出生之未成年子 女二人扶養費合計 5,000元及個人支出10,000元,較諸台北 市100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4,794元,並無浪費情事;再 查債務人於93年11月間與其前配偶離婚,未成年子女約定由 債務人監護,前配偶所得與債務人相當,名下亦無財產,有 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債 務人分擔之扶養費數額為適當,對其前配偶亦無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又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支出之全部餘額10 ,800元為清償,每3個月為1期,以其子女陸續成年採三階段 清償方式,第 1期至第16期,計16期每期清償32,400元,第 17期至第31期,計15期每期清償35,700元,第32期,計 1期 清償39,000元,共清償32期,合計8年,清償總額1,092,900 元,清償比例40.08%,每期於當期第 3個月20日按債權比例 分別給付予各債權人,堪認已盡清償誠意。至債權人不同意 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 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倘債務人所列收入 確實,支出又屬必要,並以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用供清償, 其方案堪認適當;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 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同條例第 53條第2項第3款復規定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僅得延長為 8年 ,本件已提出最長清償期限 8年之更生方案,堪認已盡清償 誠意,債權人上開主張不足採,上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再本件更生方案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形, 衡各債權人之受償率既均一致,即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 款所定對不同意之債權人不公允之情事 (按該條所謂公允係 指平等原則而言,期免債權人會議採多數決致損及少數債權 人之權利,張登科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頁參照),本 件復查無第63條其他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 同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



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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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