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楊慧賓 蔡秋煌 林璟鴻 黃秀芳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順律師複 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被 告 賴悅顏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黃韋齊律師複 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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