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林博文
代 理 人 鍾佩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 396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5 月2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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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6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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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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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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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益壽航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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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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