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562號
TPDV,100,除,1562,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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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陳英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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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62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
│001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3NX 305331 │1 │333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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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