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張智翔即張鑽傳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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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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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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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 │1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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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 │1 │1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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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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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 │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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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 │1 │8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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