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493號
TPDV,100,除,1493,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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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王廷俊
訴訟代理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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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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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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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2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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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2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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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2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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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