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賴博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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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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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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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 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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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 0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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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 0 │1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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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 0 │1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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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 0 │1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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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