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423號
TPDV,100,除,1423,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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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施高淑華
訴訟代理人 施慶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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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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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1 │591 │
├──┼──────────┼────────┼──┼──┤
│002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1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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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