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67號
TPDV,100,除,1167,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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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錢曉姍
代 理 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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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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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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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69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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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698│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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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69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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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