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40號
TPDV,100,重訴,540,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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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簡水永
被   告 偉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森
被   告 李沐洋
      高進旺
      鐘玉美
      高良福
      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財
被   告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偉
被   告 魏錫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66,928元,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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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