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496號
TPDV,100,重訴,496,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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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樂台鵬
被   告 賴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叁拾柒萬零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總約定書第25 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27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 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又原告原名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銀行) ,嗣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民國95年11月13日金管 銀(六)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並於同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永豐銀行),原華信銀行之權利義務由永豐銀行依公司法 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是本件以永豐銀行為原告,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被告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10月6日起至113 年 10月6日,依兩造簽訂之增補條款契約書第1條,利息自貸放 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半加碼 年率1%並固定補貼年率0.125%,按月機動計息;又被告於93 年10月6日向原告借貸6,870, 000元,借款期間為93年10月6 日起至113年10月6日,依兩造簽訂之借款約定書第1條,利 息自貸放日起前24期採房貸指標利率加0.88%,第25期採房 貸指標利率加1.5 %,按月機動計息;被告嗣於95年5月18日 向原告借貸440,000元,借款期間為95年5月19日起至105年5



月18日,依兩造簽訂之借款約定書第1條,利息自貸放日起 前12期採固定0%,第13期採房貸指標利率加1.5%,按月機動 計息。上開三筆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債務已喪失期 限利益,即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 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 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對前開借款債務,僅分 別繳至100年1月6日、99年12月6日,100年2月18日,共尚欠 本金7, 370, 479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基 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約定書、增補條 款契約書、信用借款約定書、借款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 查詢一覽表、最新牌告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 金額等事實相符合,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據,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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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利率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及其起迄日 │
│ │(新臺幣) │ │ │ │
├──┼──────┼───┼──────┼──────────┤
│ 1. │1,609,602元 │2.17%│100年1月6日 │自100年2月6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違約金。 │




├──┼──────┼───┼──────┼──────────┤
│ 2. │5,518,131元 │2.7 %│99年12月6日 │自100年1月6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違約金。 │
├──┼──────┼───┼──────┼──────────┤
│ 3. │242,746元 │2.7 %│100年2月18日│自100年3月18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
│ │ │ │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 │10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
│ │ │ │ │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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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