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57號
TPDV,100,重訴,357,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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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楊順福
被   告 許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
度重附民字第105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千萬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億元,及民國99年1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 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億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1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原為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泰興公司)之同事,被告於99年1月5日某時,在臺北市○ ○區○○路20號工作場所前,因搬運貨物時遭原告砸傷右腳 ,竟公然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言語辱罵原告, 致原告名譽受損,被告復於翌日即99年1月6日上午,在臺北 市○○區○○街256號之1對面之黎明汽車修理廠內,再公然 以「幹你娘」辱罵原告,被告連續多次損害原告之名譽,致 原告精神受損、身心受創,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 00億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我有講刑事判決所載辱罵的話,我是被原告砸到 腳,我才說「幹」,「幹」是我的口頭禪,我沒有辦法接受



民事賠償,我可以接受國家罰我,我已經被原告害到無法工 作,沒有3000億元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月5日某時,在臺北市○○區○○ 路20號工作場所前,因搬運貨物時遭原告砸傷右腳,竟 公然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言語辱罵原告, 復於翌日即99年1月6日上午,在臺北市○○區○○街25 6 號之1對面之黎明汽車修理廠內,再公然以「幹你娘 」辱罵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頁) ,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易字第3601號判決被告犯公 然侮辱罪,應執行罰金4000元確定在案,本院復依職權 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 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 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 法院著有90年臺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 係於搬運貨物時遭原告砸傷其右腳,兩造因而產生齟齬 ,被告在不特定之人得自由出入之工作場所及汽車修理 廠,辱罵原告「幹你娘」、「幹你娘雞歪」等語,被告 雖稱上開用語僅係口頭禪云云,惟衡諸三字經「幹你娘 」、「幹你娘雞歪」,乃屬閩南語中對人不滿或惡意辱 罵時所使用之言語,如於公共場所對人指稱,確有減損 該人於社會上之價值或地位無訛,參以當時尚有其他人 士在場見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 7847號卷第28、29頁),已足使原告在精神上、心理上 感受到難堪,且使原告之人格及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 是被告之上開言詞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堪可認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 責任,核屬有據。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 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 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



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 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公然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歪 」等言語辱罵原告之行為,致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 應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是原告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係國小 畢業,擔任臨時工,薪水並不固定,名下有汽車及多筆 不動產,被告係高職畢業,擔任司機,月薪約4萬元, 目前待業中,名下並無不動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及被告係於搬運貨物時遭原 告砸傷右腳,與原告產生爭執,因情緒管理失當始口出 惡言,且被告犯行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對於原告名 譽已有相當程度之回復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 給付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1萬元為已足,逾此數額之 請求,尚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9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 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 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被告之聲請,准被告預供如主文第4項所示擔保金額 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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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