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美月
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
被 告 張子重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
㈠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1年7 月31日下午2 點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㈡原告應於101年6月3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逕將繕本送對造:
原告計算被告應取得之補償金總額之計算式(如被告已受領之
價金計算式與原告提存價金之計算式不同,請分別列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