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周舫賢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周
舫賢(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