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100年度,44號
TPDV,100,財管,44,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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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周舫賢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周
   舫賢(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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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