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81號
TPDV,100,訴,681,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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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
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尚欠新台幣貳仟肆佰貳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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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