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3號
原 告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79,047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5,000元
,總計為794,0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僅繳納5,
180元,尚欠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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