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王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美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見
本院卷第58頁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025元,未具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參照),逾期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