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286號
TPHV,106,重上,286,2017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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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王志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美雲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見
本院卷第58頁上訴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025元,未具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參照),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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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