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
原 告 紀宏維
被 告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退還定金事件,係以兩造簽訂之房地 (預定)買賣契約為依據,而依該契約第15條第6項約定: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依公平誠信原則處理;如有爭 議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見本院卷第9頁反面),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