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 告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金松訴訟代理人 謝迪華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備註:請原告提出起訴狀繕本送達對造之送達證明或提出繕本到院,由本院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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