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 告 黃陳秀霞
黃明豐
黃明乾
黃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黃俊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俊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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